中国代表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第25届理事会第一期会议上关于监管机制的发言

2019-03-27 04:00

  2019年2月27日  

     

    谢谢主席女士,谢谢秘书处就此问题提供的文件材料。  

 为保证深海采矿的顺利进行,制定合理的监管机制十分重要,这也是《公约》第153条第5款对海管局提出的要求。中方愿就该问题发表如下观点:  

 (一)深海采矿监管机制应处理好海管局、担保国和船旗国各自的监管责任。海管局作为管理和控制“区域”内活动的国际组织,应承担主要监管责任;担保国为履行担保责任,需要承担辅助和补充监管责任;海上作业涉及的船旗国对本国船只享有管辖权。上述各方责任划分、适用法律和规则等问题最好提前明确,以便在发生事件或争端时,能够通过有效机制迅速获得解决。  

 (二)海管局ISBA/25/C/5号文件强调,相关的监管执法活动必须考虑到经济和效率,这也是独立专家检查员发挥其职能的关键所在。根据这一原则,中方认为现场检查(spot inspection)不必是经常性的,只须在有明确规定的必要情况下开展,同时还可利用远程监控等方式进行检查。秘书处文件还提到参考其他国际组织的检查制度,建立海管局检查机制。中方认为,海底区域与南极的法律地位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同,不宜完全照搬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等其他国际组织的检查机制,但可以适当借鉴,并充分考虑深海采矿本身的复杂性和独特性。  

 (三)为规范检查员活动,切实发挥检查员作用,建议在现有规章草案基础上,制定明确的检查员遴选规则、检查员派遣规则以及检查员行为准则。  

 谢谢主席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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