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第25届理事会第一期会议上关于企业部问题的发言

2019-03-27 04:00

  2019年2月28日)       

  谢谢主席女士,谢谢企业部特别代表对相关问题的介绍。企业部是落实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发展中国家参与“区域”资源开发的重要渠道。中方支持非洲集团希望企业部尽早独立运作的立场,也赞赏波兰提出与企业部成立联合企业的建议,赞赏秘书长为此作出的努力。同时,我们认为,企业部独立运作和联合企业安排以及秘书处所应开展的工作等均应符合《公约》、1994年执行协定以及理事会的相关指示。在此,我们愿发表以下观点:  

  (一) 处理企业部问题应首先制定并完善相关的规则和政策。《公约》附件三第9条第3款规定,海管局可在其规则、规章和程序内规定联合企业的实质性和程序性要求和条件,目前显然缺乏此类规定。特别代表信函附件所列联合企业的提议涉及的许多问题都缺乏明确标准,比如,健全商业原则、联合企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企业部在联合企业的持股比例以及在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席位比例、联合企业适用的法律、争端解决机制等,一些内容与1994年协定也不尽一致。在此情况下,理事会可考虑先按照协定的要求,制定联合企业运作的实质性和程序性规则,包括申请成立联合企业的程序和审查流程,在此基础上再对联合企业的具体建议进行处理。  

  (二)我们注意到秘书长在去年8月任命了特别代表,现在面临特别代表延期的问题。但迄今为止,我们并没有看到特别代表的职责范围(terms of reference)。从ISBA/25/C/7文件来看,特别代表的主要职责是与波兰政府谈判联合企业的建议。鉴于联合企业设立的标准和要求并不明确,特别代表在谈判过程中可能缺乏明确的指导,难以进行有意义的谈判。中方再次呼吁尽快制定联合企业的标准和程序。此外,关于特别代表代表企业部参与开发规章制定问题,中方支持非洲集团等利益攸关方的关切,同时愿提醒会议注意,特别代表参与开发规章制定谈判可能需要修改理事会议事规则,此方面的工作需提前考虑。  

  谢谢主席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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