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团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第28届会议第一期理事会上关于检查、遵守和执行图表的介绍发言

2023-04-04 05:16


一、关于“检查、遵守和执行”的机制框架,中方认为《公约》规定总体上是明确的。理事会是管理局行使“检查、遵守和执行”职能的权力机构,并应按照《公约》第162条第2款(z)项规定,设立适当机制(mechanisms)来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法技委作为理事会的附属机关,根据《公约》第165条第2款和第3规定,执行有关监督和检查的职务,并应就“检查、遵守和执行”相关事宜,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检查员按照《公约》第162条第2款(z)项和第165条第2款(m)项规定,负责检查区域内活动,以确定本部分的规定、海管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以及同海管局订立的任何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是否得到遵守。

关于机制框架的总体设想,中方希首先再次重申,鉴于目前法技委在公约下就“检查、遵守和执行”事项具有较为广泛的职权,任何在理事会下的,与之平行的新设机构都很难避免与法技委职能重叠,将改变现有公约授权和权力分工。因此,法技委在“检查、遵守和执行”机制框架中居于重要地位,检查员在法技委下工作,这是我们对机构框架最主要的设想。具体讲,理事会根据法技委的建议,建立适当机制来指导和监督检查,包括检查员的任命、行为准则、一些配套的标准和准则等;理事会按照《公约》还可以发布紧急命令、遵行通知、对承包者进行处罚等;并提请大会注意不遵守规定的情事

法技委就“检查、遵守和执行”相关事宜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可建议理事会发布紧急命令、遵行通知、对承包者进行处罚;对检查员进行具体的监督和指导;接收和审议检查员报告等。

《公约》未明确规定秘书处(包括秘书长)“检查、遵守和执行”方面的权限,秘书长作为海管局的行政首长,理事会可按照《公约》第166条第3款将“检查、遵守和执行”方面的一些行政职务交付其行使检查、遵守和执行提供行政支持和服务。

担保国按照《公约》第153条第4款、第165条第2款(c)项和第3款,有协助海管局进行检查的义务,也享有参与海管局检查的权利。担保国按照国内立法对承包者的活动实施检查在开发规章中建立衔接程序,充分发挥担保国在检查问题上的作用,避免“双重检查”。

二、中方认真听取了各方所提的意见各方提出的对法技委的质疑实质上都不是法技委机构本身的问题而是如何设计法技委履行检查遵守执行相关职责的问题如果大家认为法技委存在这样的问题那么遵约委员会或检查团也可能存在这样的问题具体讲,

关于有些代表团强调的独立性问题并认为需为独立性而成立新机构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法技委委员还是检查员都是以独立身份履职的独立性是有保证的如果这一独立性受到质疑其他机构的独立性也是同样可能受到质疑的

关于有些代表团强调的透明度问题认为法技委现有工作透明度不足需要说明的是法技委目前的有关工作,如涉及机密性信息讨论时,按照法技委议事规则第6条,确实需要通过闭门会议完成,但这是履行相关职能的规则要求,考虑到检查工作对透明度的要求,可要求法技委按照议事规则第6条,以公开会议方式履行检查、遵守和执行相关职能,增加其履职的透明度。

关于有些代表团提出的法技委既是建议批准开发申请的机构又是检查开发活动的机构不符合机构制约监督的通常做法需要说明的是法技委对开发申请的批准只有建议权决定权在理事会第二法技委检查监督的直接对象是独立的检查员而不是承包者这其中并不存在问题

关于会间工作的应对问题有些代表团提出法技委每年只开两次会对会间问题该如何处理第一法技委完全可以根据需要增开会议包括如确有不要可以临时召开线上会议进行处置同时这一问题不是法技委独有目前在海管局现有机构中除了秘书处没有任何一个机构是常设的即使成立新的机构也不会是常设的或如果我们希望有关机构是常设的那法技委也可以试需要转为常设第二请秘书长在理事会明确授权下临时处置紧急或特殊事项但其一这必须是在明确授权下其二应对秘书长履行相关职能进行定期审议

此外,我愿强调,目前法技委规模扩大,委员数量增加,为我们更好发挥法技委作用创造了更好条件有些代表团提到委员在履行检查遵守、执行职能方面专业性可能不够,但可以根据检查工作的需要,在未来增加相关专业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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