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底管理局第23届会议

2018-04-17 23:00

     

  国际海底管理局第23届会议于201787日至18日在金斯敦举行。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定期审查委员会提交的最终报告、印度政府关于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的延期申请、波兰提交的多金属硫化物勘探矿区申请深入讨论了开发规章制定、法律和技术委员会(法技委)委员选举等重要议题。  

  一、大会  

  61个成员、27个观察员派出席本届大会(截至会前共168个成员,含欧盟)。经非洲组提名,莫桑比克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副团长恩吉尼奥·穆安嘉Engenio Joao Muianga)当选大会主席。中国、牙买加、俄罗斯和澳大利亚分别经各自地区组提名当选大会副主席。  

  (一)秘书长年度报告  

  1、主要内容  

  秘书长年度报告主要介绍了上届会议以来海管局的主要工作及今后一年工作计划。秘书长在介绍报告时表示,海管局正在实现海底矿产商业化的道路上前行,尽管面临重重挑战,但目标触手可及,有望在不远的将来实现。当前主要挑战包括证明以环境可持续方式开发海底矿产的可行性,以及制定具有透明度及灵活性的开发规章,确保环境条款能随知识和技术进步得到相应调整。  

  截至2017531日,海管局共签订27个勘探合同,其中17个涉及多金属结核、6个涉及多金属硫化物、4个涉及富钴结壳。上届会议以来,海管局又新签了3份勘探合同,分别是:2016715 日与库克群岛投资公司签署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2016926日与印度政府签署多金属硫化物勘探合同以及2017512日与中国五矿集团公司签署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2016年理事会核准的韩国政府富钴结壳勘探合同预计在2017年底前签署。此外,海管局已签署四份勘探工作计划5年延期合同,另外两有望在本次届会结束签署。  

  海管局继续致力于建立国际海底活动监管机制与环境保护机制。有关机制最终将被纳入采矿规章,涵盖海管局为监管国际海底矿产的探查、勘探和开发而颁布的一整套规则、规章和程序。法技委正继续就制定开发规章开展工作。  

  2017 320日至24日,海管局秘书处与德国联邦环境保护局和德国联邦地球科学及自然资源研究所在柏林联合举办了题为达成海管局对区域的环境管理战略的国际讲习班。讲习班的目的是协助海管局制定一项关于深海海底采矿的环境管理战略。具体而言,讲习班提供了一个多利益攸关方论坛,在此,科学、法律和环境管理等专家根据秘书处20171月分发的环境事项讨论文件,就拟订和制定采矿法规的环境条款的各种问题交换意见并从多学科的角度提供反馈。讨论的项目有: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和标准、适应性管理、区域环境管理以及海管局长期环境战略要素。讲习班的报告确定了供进一步审议的要点,该报告将作为海管局的技术研究成果予以出版。  

      20168月开始,秘书处着手将承包者提供的所有历史数据转换成数字格式和地理参照数据。目前从核准的工作计划提交的表格式数据已达170万数据点执行工作处于信息技术的设计和开发阶段。进度报告定期提交给法律和技术委员会。在20176月秘书长召集的一次非正式会议上,还向承包者介绍了数据库的结构和概念。这次会议还为与个体约人开展技术讨论提供了机会,这些讨论涉及数据密度空白、数据格式和兼容性问题以及其他技术问题。全面落实数据管理战略的工作预计将于201810月底前完成。  

  海管局继续与联合国、联合国海洋网络国际海洋法法庭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国际缆线保护委员会、奥斯巴委员会、东北大西洋渔业委员会以及国际水道测量组织等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报告敦促沿岸国根据《公约》向其交存关于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海图及地理坐标表,表示这将有助于明确国际海底区域范围。上届会议以来,巴基斯坦交存了一份海图,说明巴基斯坦大陆架的外部界限以及坐标清单。此前共7个海管局成员交存此类海图及坐标表,分别为澳大利亚、法国、爱尔兰、墨西哥、纽埃、巴基斯坦和菲律宾。  

  2、各方评价  

  法国对该报告表示欢迎。缅甸赞赏了包括远程口译服务等节约成本的措施、加强和其他国际组织和机构合作、包括数据规范化的研讨会在内的海管局外宣活动等部分内容。黎巴嫩强调海洋环境保护是保护我们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这需要所有利益攸关方都为此做出贡献,海管局的作用是促进各国履行《公约》在技术交流方面的义务,以及更好的改善法技委在处理承包者年度报告方面的工作流程。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注意到各方对深海生态系统的认知是有限的,强调了最佳可获得科学、灵活吸纳最新科学知识、渐进原则、预先采取环保措施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二)开发规章制定  

  本届会议继续就开发规章制定问题展开讨论。日本认为开发规章的制定工作是实现海管局目标的一个新的步骤,并倡导对海洋资源的开发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中国强调商业开发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取决于全球经济和金属市场、制度化安排、法律责任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考虑,呼吁按照协商一致和渐进的原则制定扎实的开发规章。中国主张制定开发规章应该考虑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以及要在成员国、承包者以及海管局中寻求利益平衡。新加坡赞扬海管局秘书处为推进开发规章制定工作所做出的努力。汤加赞同海管局监管承包者以及推进开发规章制定等工作,并且同英国一样认为制定开发规章的工作为当务之急  

  非洲组强调收益分配机制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制度的一个关键部分南非强调收益分配应该基于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斐济和乌干达支持渐进原则,并认为制定开发规章应该坚持透明和协商的精神,欢迎理事会成员对新的开发规章进行评价。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呼吁开发规章制定工作应该谨慎行事,以确保环境保护,应该及时地发布最新案文以供会间以及理事会讨论。菲律宾强调与开发规章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估方面的建议非常重要。厄瓜多尔注意到向开发阶段过渡需要透明的举措,开发规章必须确保所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并把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三)《公约》第154条定期审查  

  根据《公约》第154条,大会每5年应对国际海底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和系统审查。参照审查结果,大会可采取措施,或建议其他机构采取措施,以改进实施情况。海管局第21届大会作出决定,启动海管局成立以来的首次第154定期审查。根据该决定,由大会主席团和理事会主席组成的定期审查审查委员会向本届大会提交了定期审查的最终报告该报告提出了19项具体建议供大会审议。秘书长也在会前提交了对该最终报告的评论意见,并提出了对20182019年会期的具体安排方面的建议。  

  各方普遍肯定开展第154条审查的重要意义,并围绕最终报告及秘书长评论阐述一般性意见。荷兰对最终报告的所有建议表示支持。日本表示最终报告中的大部分建议都能处理海管局目前面临的挑战。挪威表示最终报告中的建议比中期报告中的更加专业,可操作性更强,也有更高的统一性。牙买加对审查的方法论以及磋商的过程表示关切,认为还有一些值得讨论的地方。非洲组认同了秘书处贯彻旨在改善其内部工作流程方面的建议。汤加认为一些带有战略性质的建议必须由成员国进行指导。  

  中国表示,定期审查事关海管局未来发展,中方高度重视。中方认为:(1)审查应旨在改进制度实施情况,而非变更《公约》及其相关执行协定等基本法律制度;(2)海管局一直以来卓有成效,充分证明现行海底制度总体有效,海管局基本架构不应动摇;(3)当前国际海底形势处在勘探与开发准备并行阶段,勘探在今后相当时期内仍是主要活动,海管局应遵循渐进原则,慎重设立新机构,避免为缔约国增加不必要的负担;(4)中方支持加强深海环保、提高海管局运作透明度等建议,但相关政策导向应与资源开发目标相协调,特别是保护承包者从事深海活动的积极性并确保其商业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817日,秘书长发布了一个决议草案,概述了审查委员会的所有19项建议。东欧组认为将设立企业部作为一个重要事项和不任命临时总干事的决定之间存在冲突。818日,大会通过了最终的决议草案。审查委员会认为该最终决议充分反映了该委员会和成员国的意愿,并认为是海管局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步。  

  (四)会期变化  

  秘书长在定期审查最终报告的评论文件中给出了20182019年会期变更时间表。秘书长建议理事会和财务委员会会议增加会期至一年两次,分别于每年3月和7月与法技委会议同期举行。开会顺序是先开法技委和财务委员会(财委)会议,再召开理事会。大会就秘书长提出的会期时间方案展开了激烈讨论。荷兰、德国、英国和比利时对增加理事会至一年两次不持异议。但是认为理事会应早于法技委会议召开,以供成员国在理事会和法技委会议之间就重要问题充分交换意见。新加坡认为大会应该有更多时间来审议财委报告。非洲组表达了海管局没有足够的财政支持发展中国家参加新增会议的关切。乌干达指出承包者可以为解决发展中国家参会提供资金支持。拉美和加勒比地区组(拉加组)强调新的会期应该尽量避免海管局新的支出以及出现低出席率的情况。印度以减少财政支出以及自愿信托基金难以支撑为由,坚决反对理事会一年开两次会议。比利时、法国、牙买加、莫桑比克和皮尤慈善基金提出应该建立一个新的基金来支持发展中国家参加新增的会议。比利时和新加坡支持修改后的会期时间表,并主张应该举办更多的研讨会讨论环境、缴费和法律事项。日本建议,伴随着会期的修改,海管局应该对法技委应对日益增加工作量的工作方式进行审查。挪威建议,可以像荷兰建议的那样颠倒理事会和法技委会议的顺序,也可以延长法技委上半期会议的会期。韩国建议仔细考虑法技委的工作负担以及修改会期后的成本效益。澳大利亚的关切包括:修改会期对财政预算的影响、新增会议的出席率、会议顺序的安排等问题。  

  817日,海管局秘书长公布了一份修订的20182019年会期安排,并且提议建立一个自愿基金来资助发展中国家成员参加新增会议。该安排吸纳了荷兰等国的建议,将理事会安排在法技委会议之前,以便理事会能够给法技委进行工作指导。  

  非洲组以及比利时鼓励各成员国、观察员以及其他利益攸关方为新的自愿基金捐款。亚太组注意到会期的变化将会潜在影响到海管局的预算,表示应该在2018年讨论了海管局战略计划草案后,再对会期做出决定。印度表示需要时间请示首都。东欧组对每年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所增加的开支表示关切,并表示对财务有影响的事项应该征询财委的意见。德国非常支持新的时间表。澳大利亚建议应该注意到此时海管局工作量的增加。挪威认为2018年夏天的理事会之前要召开两个连续的法技委会议(春天、夏天各一次)是不切实际的,因为这将给夏天的理事会会议增加太重的工作负担。加拿大提出一个隐性日落条款,即该会期的增加仅在海管局工作任务加重的此时,确保在2019年之后不会继续增加会期。  

  818日,代表团对一个进一步修改的决议草案进行讨论。亚太组表示,组内成员和首都沟通后,可以支持修改后的会期时间表。印度建议将修改后的2019年会期时间表提交下届财委会议审议。日本建议法技委作出报告后,再作出最终决定。在大会闭幕时,大会秘书宣布海管局下届会议的具体会期将随后公布。  

  (五)其他事项  

  智利呼吁各成员国关注他和厄瓜多尔、巴拿马联合提出的一个书面提案,建议理事会和大会请法技委和秘书处完善海管局对区域内勘探和开发活动进行规范的授权,以将相关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消除或最小化。厄瓜多尔强调相关活动的目标是对海洋环境零影响。巴拿马认为应该优先在秘书处设立一个环境事务部,并按照污染者负责的原则通过环境管理措施。  

  非洲组提议以前任秘书长尼·奥敦通为名,在海管局总部建立纪念馆,以提升大家对海管局工作的认识。许多国家,包括阿根廷、加拿大等国支持该提议。一些国家对该提案的财务影响表示关切。中国提出一个两步走方案,第一步由财委下面的工作组对此提出一份报告,第二步由大会决定何时何地建立该纪念馆,该提议得到比利时、法国、厄瓜多尔和菲律宾的支持。  

  二、理事会  

      来自阿根廷的Ariel Fernández当选本届理事会主席。阿尔及利亚、新加坡、波兰和荷兰分别经各自地区组提名当选理事会副主席。理事会还选举Gastón Fernández Montero (智利), Alonso Martínez Ruiz (墨西哥) Piotr Nowak (波兰)为新的法技委委员以填补最近辞职的本国委员的空缺理事会主要议题情况如下:  

  (一)国家立法情况  

  海管局副秘书长兼法律顾问阿方索提交了一份题为《担保国和海管局其他成员通过的与区域内活动有关的法律、条例和行政措施》的报告ISBA/23/C/6),以回应2011年理事会作出的决定ISBA/17/C/20。中国强调,国家对“区域”活动的立法行动,关乎国际海底制度在国家层面的落实,对明确海管局、担保国和承包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斐济强调,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措施的年度更新,意味着成员国履行了相应的责任。为了确保承包者遵守相关规范,阿根廷提醒担保国有责任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并提及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2011作出的咨询意见。库克群岛认为区域内活动相关的国家立法不仅涉及担保国的责任和义务,也涉及海管局的责任和义务。  

  (二)示范性法规  

  印度尼西亚建议理事会请法技委起草一部示范性法规。荷兰提出需要考虑有用的法律原则来指导各成员进行必要的立法。汤加指出为此需要先加强法技委的工作人员。加拿大和英国也原则上支持这一提议,但指出应继续将制定开发规章列为法技委优先工作事项。库克群岛指出,在他看来,海管局示范性法规已经存在。秘书长洛奇指出,理事会曾经要求秘书处对现有的国家立法进行比较研究,找出共同要素,并指出这种比较研究可能对制定示范性法规而言是很有用的第一步,但秘书处由于资源有限尚未能进行此项研究,希望该研究可以在未来两年期财政预算期内完成。他还指出,秘书处已收到27份成员国提交的国家立法,这对进行该项比较法研究是一个好的起点。  

  (三)上届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89,海管局秘书长洛奇向理事会作出报告,介绍了上届理事会与法技委主席总结报告相关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并指出这是首次应理事会要求完成的该类报告。洛指出秘书处增加了一名专门负责承包者培训的官员,该举措受到非洲组和孟加拉国的欢迎。由于目前两年期财政年的财务压力海管局正面临拉里昂-克莱帕顿区(CC区)以外区域实施环境管理计划的工作挑战,海管局正在与中国大洋协会进行一个初步探讨,计划与其他承包者合作在太平洋富钴结壳区域内实施环境管理计划。他还通报了海管局推进数据管理计划的良好进展,还提及海管局分别向法技委和承包者就数据库技术方面的问题简单介绍了情况,承包者非正式会议帮助厘清了在提交信息和处理数据覆盖范围差异等方面的技术难题,承包者提交的环境数据均被设定为网上公开。一些成员国对该报告表示赞赏  

  新加坡强调需要监测和减轻深海采矿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提请法技委注意海洋环境管理工作。非洲组建议秘书处所有新的法技委委员通报保密数据和信息处理的过程  

  (四)开发规章制定  

  澳大利亚和深海养护联盟均强调制定规章过程的透明度,对仅有少数成员国对2016年散发的开发规章修正草案发表意见表示关切,呼吁更多成员国对开发规章草案发表意见,并建议秘书处应给成员国充足的时间提交其意见。非洲组也对成员国在制定规章中的低参与度表示关切,并对协商过程中成员国是否有充分的交流表示疑问。秘书长洛奇指出留给成员国协商的时间足有数月,且鉴于成员国的反馈较少还延长了一个月。秘书长承诺在今后的协商过程中尽可能广泛地散发信息。  

  (五)数据管理计划  

  澳大利亚增加环境数据方面的透明度表示欢迎。新加坡和英国强调有必要保护收集数据的完整性,注意到有些信息具有商业敏感性,欢迎海管局与承包者一同进行技术探讨呼吁海管局和承包者其他利益攸关方一道,继续协商建立一个经慎重考虑且安全数据管理系统。深海养护联盟对数据库管理计划取得的进展以及将承包者提供的环境数据进行公开表示欢迎。巴西强调了需要海管局及时公布在数据管理工作中的进展  

  (六)环境管理计划  

  英国期待CC区和其他区域的环境管理计划取得更大进展。深海养护联盟强调需要推进勘探许可区域的环境管理计划,赞美秘书处借助外部活动为大西洋环境管理计划提供科学基础,以及与相关利益攸关方讨论如何利用这些活动的成果帮助推进海管局工作。  

  (七)未来法技委委员选举机制  

  89日,秘书长洛奇介绍了关于未来法技委委员选举机制的报告(ISBA/23/C/2,回顾了这个在2016年引起广泛争议的议题。上届会议作出决定请秘书长就确定法技委理想规模以及提出未来法技委选举应该采取何种机制,以更好地考虑公平地域分配、合适的资质以及特殊利益的代表性。他强调这些要求的某些方面已经超出秘书处的职权范围,是应由理事会来决定的事项报告是2016年年底前准备的,因此没能反映出2017法技委扩大到30人规模后的影响。委员候选人提名时间表和程序此前一直运作良好,但法技委委员组成存在地域分布和专业领域的不平衡,一个尝试性的建议是在秘书长要求提名的信函中便及早提出对委员专业领域的需求  

      为了防止法技委扩增至30人以上,中国提出了几项有针对性的建议:1更好地规范候选人提名程序;2)法技委的人员组成应该随着理事会的职能和优先事项的变化而动态调整;3法技委委员中增加勘探、环境和采矿经济等领域的专家。非洲组强调,公平地域分原则应该引领法技委委员选举的过程,不管是采用协商一致还是随后投票方式,各地区组都应该顾及其成员的特殊利益。乌干达补充认为,应该由各地区组决定其提名的专家,澄清公平地域代表性并不排斥专业领域和效率的考量。南非提议秘书处应在法技委选举前对其将要开展的工作提出建议。  

      巴西代表拉加建议明确选举准则晚于规定日期的提名应该被拒绝,通过协商决定哪些、什么专业的专家应被选入法技委以及法技委的规模,并在每次进行选举的前一年决定各地区组的委员数量。孟加拉国和新西兰提醒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163(理事会的机关),理事会可于必要时在妥为顾及节约和效率的情形下,决定增加法技委的委员人数,并强调有必要平衡这些利益,并呼吁选出专业知识更加丰富的专家进入法技委。澳大利亚指出,《公约》165(法律和技术委员会)也对法技委委员的专业提出了要求。  

      日本强调需要考虑法技委的工作负担建议法技委委员应该来自理事会成员。英国提议理事会决定法技委的规模以便成员国提名合适的候选人,并新西兰一道呼吁对扩员后的法技委的成本效益进行一项补充研究,并强调为了使所有提名专家都被考虑,不应该强制性提出一个严格的地域分配定额。新西兰呼吁成员国在提名专家时考虑委员的专业领域需求。注意到秘书处的提议是24名委员的法技委作为讨论的基础,法国呼吁法技委规模应有所限制提议对如何更好地体现地域代表性做说明。  

      地区组协商后,代表们开始讨论由非洲组和拉加联合推出的一个决议草案,该草案得到阿根廷、南非、特多、智利等国家的支持牙买加认为该决议草案将有助于法技委组成的可预见性。乌干达支持法技委规模应有上限。亚太组得到加拿大、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国的支持,指出按照公约》第163条,在决定增扩法技委规模时有必要妥为顾及节约和效率原则在草案中没有提得到体现,并提议对现30人规模的法技委运行效率以及30人和更小规模的法技委效率进行对比,形成一个新的报告。英国回顾上届理事会会议已经决定法技委25成员为基础进行选举。澳大利亚对提案中的公约解释问题表示关切。汤加建议让现有规模的法技委工作更长时间,以观后效。非洲组指出选举应该由地区组进行协调,在难以协商一致的情下,所有候选人按照给地区组分配的名额来确定  

      地区组进一步协商后,非洲组重申公平地域分配的重要性,指出决议草案并未处理法技委的规模问题。拉加强调为了使地区组更好地提名专家,有必要先确定地区组的名额。新加坡强调法技委的规模应该在充分考虑法技委工作量增加以及自愿信托基金有限的基础上进行平衡。亚太组得到加拿大的支持,对在25会议前做决定的必要性表示质疑,印度则表示这件事必须在2年内一劳永逸地解决。代表们最终同意下届理事会继续审议该议题  

  (八)管理局工作人员条例  

  810日,副秘书长兼法律顾问阿方索介绍了提议修订《管理局工作人员条例》的文件ISBA/23/C/4供理事会审议,理事会通过了该文件并建议大会通过相关修订  

  三、理事会对法技委报告的审议(ISBA/23/C/13  

  海管局法技委23届会议于2017221日至33日和2017731日至89分两期举行。221日,委员会通过了议程,并选举Christian Reichert (德国)担任主席米歇尔·沃克Michelle Walker(牙买加)担任副主席。  

  法技委主席在理事会上对法技委会议讨论情况进行了总结,提及了法技委会议的透明度、承包者违约情况、生态或生物显著性海洋区域的关联性、制定开发规章的进展等情况。会上就该报告具体讨论情况如下:  

  (一)关于承包者违约情况。荷兰、澳大利亚、墨西哥和阿根廷要求明确相关承包者在报告方面的违约是否为故意的,建议应将违约承包者的名字写入法技委报告中,以便理事会对其违约情况追究责任,包括给予罚款或暂停其合同。英国支持以一种合适的方式将承包者的违约情况通报理事会。深海养护联盟指出,《公约》第154条定期审查为提升海管局工作透明度提供了机会,并和绿色和平组织一道建议成立环境科学委员会。  

  非洲组得到澳大利亚、阿根廷和深海养护联盟的支持,呼吁法技委对处理承包者违约的事件提出建议,并同巴西一起要求澄清当处理承包者在推进环境目标义务方面的违约情形时,法技委扮演的角色和可采取的行动。印度提到法技委在审查承包者年度报告时的沉重工作负担,并提出有必要确保相关数据的安全和保密。中国强调担保国有义务确保承包者接受海管局的年度审查。  

  巴西表达了对承包者因国际研究项目保密条款的要求而未能提交数据而违约的情形的关切。英国警示到,如果不对违约情况采取措施,可能形成不好的先例。加拿大表达了对保密协议可能阻碍信息共享的关切。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强调遵约事项不仅限于提供数据方面的规定,还包括对勘探过程可能造成的影响采取的评估方法的要求,并询问了对承包者小样品量、不充分的采样数量以及缺少对深海生物群落的描述等方面的跟进和补救措施。  

  法技委主席对相关质疑进行澄清,认为法技委一般不公开违约的承包者,目前法技委在审查承包者年度报告时尚不能确定该违约情况是否为故意的,法技委已向秘书处提供了一份其引起注意的特殊事项名单,以便秘书处可以联系承包者处理这些事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二)关于审查指导承包者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建议。中国支持海管局向承包者通报这些修订的建议草案。深海养护联盟呼吁除商业机密外,承包者的初始环境影响评估、法技委核准勘探工作计划的理由、法技委报告以及对承包者环境方面表现的年度审查等都应该公开。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要求除承包者外,未来还应面向广大利益攸关方一起讨论修订的建议草案。  

  (三)关于环境管理计划。荷兰对在开发规章以及勘探合同申请中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计划时提到的“一个区域的方式”表示疑问。澳大利亚强调了环境管理计划的必要性,鼓励各方广泛参与到推行CC区环境管理计划的研讨会中。绿色和平组织也建议组织一系列公开研讨会和磋商,与成员国及其他利益攸关方一道推进和审查环境管理计划。深海养护联盟、皮尤慈善基金和世界自然基金会认为制定区域性的环境管理计划迫在眉睫。  

  遗憾因缺乏对生态或生物显著性海洋区域的研究以及深海影响数据,世界自然基金会呼吁,在环境基线的基础上监测环境变化,鼓励和资助补充承包者数据的独立科学研究,关注数据公开性和可统计性之间的联系,尽快审查CC区环境管理计划执行情况。秘书长洛奇呼吁成员国和其他各方与海管局一道推进环境管理计划。   

  (四)关于理事会交给法技委办理的事项。巴西和印度对法技委未能讨论与“区域”内垄断活动、滥用支配地位的概念以及企业部运行等事项表示关切,认为这些事项在开发规章的讨论中都很重要。  

  澳大利亚基于大范围的非正式磋商,提交了一份决议草案,并在午饭时间散发。在下午会议期间又散发了一份修正草案。智利对草案中提及法技委应花足够的时间和资源将“垄断”、“有效控制”和“支配地位的滥用”等作为优先考虑事项的做法表示质疑。阿根廷重申,这些事项是理事会已经交给法技委办理的事项,不用非在本届会议上处理。印度强调这些事项从2015年就被提出。德国则举例说明承包者占有数个勘探区域(涉嫌垄断)。绿色和平组织提议在讨论开发规章草案时,法技委能举行公开会议。  

  (五)关于生态或生物显著性海洋区域。荷兰、绿色和平组织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共同呼吁理事会考虑其他多边环境协议,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要求法技委在审议其他勘探工作申请和勘探合同延期以及制定开发规章时,处理对生态或生物显著性海洋区域影响的相关问题。新西兰和绿色和平组织强调有必要对易受伤害的海洋生态系统进行考虑。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在提及波兰提出的新勘探矿区申请时,认为Lost City热液区已经被看做一块符合世界自然遗产协会保护要求的一个示范区域。  

  法技委主席指出,虽然尚没有关于生态或生物显著性海洋区域的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但未来基于有约束力的规章,将相关区域严格列入保护区或排除在勘探区之外还是有可能的。海管局的责任只在海床,不包括上方的水体。秘书处为区分相关区域和重要航道或者渔业密集区重叠的部分提供支持,包括已经与国际海事组织达成的谅解备忘录,都提醒法技委在审查相关申请时加以注意。  

  814日,西班牙在世界自然基金和深海养护联盟的支持下,表示反对未来批准与生态或生物显著性海洋区域重叠的勘探合同,并呼吁理事会要求法技委把《生物多样性公约》也列入核查清单,以便在审批承包者的申请过程中加以引用,并澄清该建议只针对未来的新合同。阿根廷反对该建议,反对将《公约》以外的其他国际文书或条约合并进来,呼吁对该建议做更多分析。在上午会议结束前散发了一份决定草案,其中决定理事会可以要求法技委在处理新合同申请时考虑生态或生物显著性海洋区域和易受伤害的海洋生态系统。最终,各代表团同意了一份经过修改的决议草案,里面并没有包括任何有关生态或生物显著性海洋区域或易受伤害的海洋生态系统的内容。  

  (六)关于采矿技术核准程序。秘书长洛奇介绍了一份由荷兰提交的提案,是关于尝试建立采矿设备的核准程序的提案(ISBA/23/C/5)。拉加组支持该提案。理事会主席提议在法技委主席报告的决议中提及该建议。  

  (七)关于开发规章草案。该议题分别于811日和14日进行审议的。秘书处公布了一个说明性文件(ISBA/23/C/12),请利益攸关方对最新的开发规章草案(ISBA/23/LTC/CRP.3*)进行评论,评论的截止时间是20171117日。汤加对开发规章草案从2015年理事会收到的“框架结构”开始充实到现在的107页的草案表示欣慰。非洲组要求将评论截止日期延长至20171231日,并得到很多国家支持。一些国家表示在会议阶段可能只能提供初步的评论,该评论并不影响今后提交的对该草案的正式评论。关于开发规章制定工作的重要问题具体讨论如下:  

  1、关于开发规章制定的透明度问题。拉加组、汤加和其他一些成员强调开发规章制定工作透明度的重要性。法国、加拿大祝贺海管局秘书长拿出新的开发规章草案供大家讨论。摩洛哥提议制定一个路线图来增加开发规章制定过程的可预见性和透明度。德国鼓励利益攸关方对公布的开发规章草案进行评论。澳大利亚要求给予成员国和利益攸关方足够多的时间来提供充实的评论。英国和加拿大赞赏法技委并未受到保密条例的影响,与大家分享了对该开发规章草案的评论。新西兰强调了有效环境保护以及通知利益攸关方参与讨论的重要性。日本呼吁利益攸关方在讨论开发规章的每个阶段,包括在财务模型及条款、技术标准、建议和对执行规章的指导原则等方面,都积极参与评论。中国和绿色和平组织强调,未来的研讨会应该鼓励各领域的专家更广泛地参与,包括政策专家和政府代表。新加坡对此前讨论过程中的低参与度表示惋惜,呼吁各方尤其是理事会成员更多参与,并与汤加和绿色和平组织一道呼吁各方广泛参与届会期间的研讨会和工作组。绿色和平组织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呼吁工作组在讨论责任和义务等问题时以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拉加组要求海管局尽可能快地将届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包括研讨会的相关材料提供给成员国。法国赞赏秘书处公布了利益攸关方的评论。世界自然基金会呼吁建立一个双向的利益攸关方交流机制。  

  2、关于开发规章制定的路线图。荷兰和德国欢迎法技委针对向理事会提交开发规章草案工作制定“有雄心的”的路线图。阿根廷、英国、加拿大指出有必要将理事会考虑开发规章路线图的工作与大会即将讨论的修改会期的建议进行协调。新加坡和世界自然基金会提出疑问:如何将影响参照区的设计标准纳入开发规章路线图。荷兰和英国建议理事会会议放在法技委会议前召开,以便理事会讨论已经吸纳法技委评论的开发规章草案。德国建议路线图要提供充足的时间以便规章制定的各阶段提交建议或评论。新西兰强调不管是在理事会的讨论还是征求意见的阶段,都有必要留出足够的时间保证利益攸关方的参与。  

  中国认为现在开始考虑规章制定的时间表为时尚早,主要是由于规章制定的综合性和复杂性、法技委的沉重工作负担、缴费机制选择的多样性、针对责任的讨论尚处于初级阶段以及鉴于国际金属市场价格现状,深海采矿商业开发前景尚不明朗等原因。  

  3、关于开发规章的结构。新加坡欢迎一个单一的、统一的开发规章文本,将环境保护的相关条款纳入。并注意到先前关于环境事项的单独草案尚未整合进此开发规章草案,虽然这些材料对承包者仍然有用。新西兰、深海养护联盟和世界自然基金会都表示,早期统一版本的草案中缺乏关于清晰的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环境目标和具体实施“渐进原则”的方法等相关内容。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强调,关于“区域”内环境管理战略的柏林研讨会的研究成果以及法技委的评论都还没有纳入开发规章草案。法国认为修订后的开发规章草案是一个“出色的工作文件”。  

  4、关于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新加坡强调深海开发的不同利益应本着符合国际法,并确保承包者有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的原则加以平衡。汤加呼吁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建立一个更好的平衡,并注意到建立生态任务、目的、目标和措施的必要性。牙买加建议应提供一个可行的商业环境以鼓励可持续的深海采矿,应对生态系统的脆弱性和易损性保持关注,并应将建立环境“严重损害”的具体标准作为必要的第一步。日本反对制定过多的规章,建议比照近海石油开采规章做好深海采矿和环保之间的平衡。  

  中国建议开发规章的制定要充分借鉴区域和各国开采矿产资源的有益经验,包括在陆地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内海域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做法;开发规章应从当前社会、经济、科技、法律等方面的实际出发,基于客观事实和科学证据;规章制定应循序渐进,平衡好不同利益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系统化地做好环保工作,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影响评估,根据不同区域和资源种类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环境管理措施,该条也得到深海养护联盟的支持;深入研究缴费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应严格遵循《公约》和《执行协定》的基本原则,通过协商一致加以确定。   

  5、关于海洋环境保护。墨西哥、印尼和绿色和平组织认为制定开发规章不能太过关注于消除环境影响所进行的花销,而应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澳大利亚呼吁,注意渐进原则、审查承包者是否遵约以及违约的后果、如果发生环境破坏需停止采矿作业并在必要时要采取紧急行动。新西兰建议:进行环境评估战略、实施区域性的环境管理计划(该项建议得到深海养护联盟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估进行详细描述以及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墨西哥认为需要加强承包者预防海洋环境受到损害以及提供信息和工作报告的责任感,进一步强化海管局对确保海洋环境保护的承诺和能力。  

  智利和墨西哥呼吁更多的科学研究,研究管理“区域”内活动的规章与邻近国家国内立法的兼容性、如何避免对渔业的不利影响、创建海洋保护区、有效地管理海洋的责任等问题以及对包括国家管辖范围外生物多样性保护执行协定(BBNJ)等国际法律文书在内的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加以考虑。  

  斐济指出按照联合国海洋大会和BBNJ进程的要求,需要在避免海洋环境恶化和可持续发展方面进行大量工作,并强调可持续发展目标14(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以促进可持续发展)。波兰呼吁建立一套环境影响分析系统,并强调在相关规则投入实践前,科学研究的信息非常重要。智利强调有必要进行国内立法的比较研究、在进行任何开发活动前需要有综合性的规章、需要对环境影响、必要的体制结构、技术领域以及监测环境影响的资金来源进行综合性研究。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指出“有效保护”、“危害效果”和“严重危害”等应该被接受的概念需要更多的科学知识,并鼓励将全球环境战略与区域环境管理计划,包括目的、任务、目标和和指标结合起来统筹规划。  

  6、关于争端的解决。汤加以及绿色和平组织呼吁进一步澄清《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与以下法律条款之间的关系:(1)规章草案中提到的当承包者不能阻止或应对某些事件时,应由秘书处通知担保国进行处理;(2)规章草案中提到的可以由专家组技术性争端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查机制。澳大利亚和阿根廷反对在可对《公约》进行解释的情况下,在开发规章中规定争端解决机制。绿色和平组织建议可采用有效且已被接受的机制来解决纠纷,如奥胡斯公约遵守委员会和埃斯波会议执行委员会,并认为昂贵和非公开的仲裁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7、其他实质性问题。汤加建议:关于海洋环境和保护人类健康的信息不适用保密规定;提供有时间限制的条款来确保承包者遵守约定,包括采取迅速行动以保护海洋环境;避免重复使用环境责任信托基金、海底采矿可持续基金、捐赠基金和自愿信托基金;进一步澄清担保国责任和海管局在执行层面的主要角色;担保国与海管局应合作监督和分享从承包者获取的信息。  

  加拿大呼吁制定一个清晰的财政制度和环境规章,以保障投资者有效和及时地作出决策。智利考虑规定足够的矿区土地使用费,作为开发活动减少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而对国际社会进行补偿,该费用不能用于海管局的财务,催促制定具体规章来考虑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绿色和平组织呼吁:更广泛地定义“利益攸关方”,反对狭隘地将其定义为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相关的“利害关系人”;确保信息公开并确保利益攸关方都有机会参与在规章制定各个阶段的评论以及审查程序;需要独立的科学评估;需要一个像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建议的责任基金。   

  经讨论后,理事会最终做出决定:  

      1)应对勘探合同延期申请作出实质性审查,特别是考虑承包者是否已经努力满足合同的要求,但是由于承包者不能控制的因素,未能完成为进入开发阶段所必需的准备工作,或者是当前的经济条件不适合进入开发阶段。  

  2)欢迎秘书长就2016年法技委主席报告中涉及决议的执行情况提交的报告,并注意到这是首份此种类型的报告。请求将该年度报告作为理事会议程的常规项目。  

  3)鉴于本次法技委繁重的工作任务和时间限制,未能对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进行处理,请秘书处确保给予法技委足够的时间和资源来对这些事项进行讨论,尤其是垄断、有效控制和滥用支配地位等优先事项。  

  4)鼓励秘书处和法技委一起确保各方尽可能多的参加分别于20179月以及2018年召开的,研究影响参照区和保留参照区的选取标准和研究CC区环境管理计划实施情况的学术研讨会。  

  5)鼓励在其他国际海底区域,尤其是目前有勘探合同的区域内实施环境管理计划。  

  在履约方面,理事会:  

      1)对发现的一些不遵守报告要求的情况表示关切。  

  2)请秘书处和法技委提供更多细节,说明所涉承包者没有遵守收到的秘书长信中的具体要求的情况,包括有关所涉承包者的细节、是否存在惯常违约的情形,以及确保今后遵守规定的建议,使理事会能履行《公约》第162条第(2)款规定的职能。  

  3)敦促所有承包者遵守提交报告的规定,并随时公开相关环境数据,同时指出,海管局要求所有承包者始终收集样本并全面报告环境数据,支持制定区域环境管理计划。  

  在开发规章制定方面,理事会:  

      1)欢迎秘书处和委员会继续开展开发规章的制定工作,特别是制定一套单一的集开采、采矿监察和环境问题于一体的规章草案,并要求优先继续开展制定规章的工作。  

  2)注意到制定了法技委主席报告附件中所列的通过和核准开发规章的时间表,同时注意到拟议的时间表将取决于大会审议秘书长关于定期审查海管局最终报告所载建议的报告附件中所列拟议订正的会议时间表。  

  3)请在理事会在下届会议之前留出足够时间分发法技委关于本规章草案的建议和下一稿规章草案,以便能开展实质性审议和讨论,并强调需要提升规章制定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4)注意到关于20173月在柏林举行的环境问题研讨会和20174月在新加坡举行的关于缴费机制研讨会的报告。  

  5)请法技委在其制定开发规章时酌情考虑荷兰提交的题为“开发对环境负责的采矿技术:建立一个核准采矿设备的程序”的提案。                               

      理事会对财务委员会报告的审议  

  国际海底管理局财务委员会第23届会议于 201782日至84日举行。201782日,财务委员会通过了议程,选举来自波兰的Andrzej Przybycin先生担任主席,来自缅甸的Ye Minn Thein 先生担任副主席。  

  财委主席在理事会上对财委会的讨论情况进行了总结提及了勘探合同管理和监督费用的现状、成员国2及以上缴纳会费的突出情况、需要采取策略以应对海管局资金紧缺、通过鼓励成员国尽快做捐款以及修订基金使用规则提升自愿信托基金的长期持续性。会上就该报告具体讨论情况如下:  

      (一)关于自愿信托基金日本提出疑问,在基金余额不足以支持所有收到的援助申请时,秘书处将采取的其他合适措施指的是什么。牙买加提议对其他合适的措施解释为优先支付可使用的基金。秘书长洛奇指出,从2007年开始自愿信托基金就不再向捐赠基金借款,因为财委会认为该做法不是长远之计  

      非洲组提议在决议中增加一个序言段,强调届会期间保证理事会成员高出席率的必要性;增加一个正文段,在理事会一年召开超过一次的情形下,自愿信托基金也应该为每个发展中国家参会人员支付参会费用。在考虑修决议草案时,非洲组指出这些建议还没有被纳入。孟加拉国和印度指出增加序言部分的文字错误。理事会主席建议,并经成员国同意,提及保证理事会成员的出席率是很重要的,包括那些发展中国家成员对建议增加的正文段,印度指出基金现在的亏损状态与发展中国家成员参会费用额外增加之间存在矛盾。非洲组最终撤回了该提议指出该问题可由财委和理事会在以后的会议中讨论。  

      (二)关于合同管理费。拉加组、非洲组和印度强调管理合同增加的费用不应该由成员国而应由承包者负担并补充说任何额外增加的资金都应转入自愿信托基金。乌干达和南非强调管理费应调整以反映现在的经济状况,效率的提高得益于确保合同能被快速地审议。  

      (三)关于节约成本的措施中国强调在所有财务改革中在顾及成本效益原则的同时工作质量有所保障。印度注意到新的财务框架和结构,强调在提出进一步缩减成本的建议之应该对一段长时间内的数据进行研究  

  经讨论后,理事会最终做出如下决定,并建议大会:  

  1、任命永安会计事务所(Ernst & Young做为2017-2018年财政期间和2019-2020年财政期间的独立审计人;  

  2、通过了修订后的管理和使用自愿信托基金规则  

  3、注意到并关切未缴会费数额增加,以及自愿信托基金的现状可能影响到其 2018 年以后的运行;  

  4、敦促成员及时足额向海管局缴纳会费,同时鼓励成员国、观察员和其他可能的捐赠者向捐赠基金和自愿信托基金捐款;  

  5注意到海管局在实施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20172018年预算采用新格式和新结构等方面取得的进展  

  6要求秘书处为2018年的法技委和财委会议采用远程同声传译服务。  

      在附件关于自愿信托基金使用条款条件的说明中,理事会建议基金的宗旨是支付法律和技术委员会及财务委员会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参会费用,基金不仅来自成员的捐赠,还接受其他捐助,包括其他各国、有关国际组织、学术、科学和技术机构、慈善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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