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底管理局第20届会议

2016-07-27 22:00

  国际海底管理局(管理局)第20届会议于2014年7月14日至25日在金斯敦举行。会议核准了7项勘探矿区申请,选举了17名理事会成员,通过了管理局2015至2016年财务预算,批准了对多金属硫化物勘探规章和多金属结核勘探规章各自第21条的修订,讨论了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延期和开发规章制定等问题,审议了克拉里昂-克利珀顿环境管理计划执行情况。会议还举行了纪念管理局成立20周年特别会议,对管理局工作进行了回顾和展望。

  一、大会

  67个管理局成员出席了本届大会(截至本届会前,管理局共有166个成员)。来自拉美组的巴西驻牙买加大使Antonio Francisco Da Costa E Silva Neto当选为大会主席。中国外交部条法司副司长贾桂德当选大会副主席。

  (一)秘书长年度报告

  报告主要介绍了管理局自第19届会议结束以来的各项工作,并展望了管理局近期面临的工作任务和挑战。

  1、“区域”内勘探合同的现状

  截至2014年5月19日,已有16个勘探合同生效,覆盖大西洋、印度洋和太平洋约900,000平方公里的海底。其中12个合同涉及多金属结核勘探,2个合同涉及多金属硫化物勘探,2个合同涉及富钴结壳勘探。2014年6月,管理局与韩国就多金属硫化物签订勘探合同,使得目前勘探合同总数目达到17个。本届会议,理事会核准了俄罗斯(结壳)、印度(硫化物)、英国(结核)、新加坡(结核)、德国(硫化物)、库克群岛(结核)和巴西(结壳)7项勘探矿区申请,加上在第18届会议期间已经核准但尚未签订勘探合同的法国海洋开发研究所(硫化物)和基里巴斯马拉瓦研究所(结核)的勘探矿区申请,管理局迄今共批准了26份勘探工作计划。

  2011年9月,德国地球科学及自然资源研究所根据硫化物勘探规章向秘书长提交了在印度洋进行硫化物探矿的意向通知。探矿者必须提交年度报告,说明探矿情况和取得的结果。该研究所于2013年12月和2014年5月提交了报告。

  2013年6月,管理局在德国举办了第一次动物群分类标准研讨会,重点讨论了深海动物中的巨型动物。预计类似的第二次研讨会将于2014年第四季度在韩国举行,重点讨论大型动物。第三次研讨会将于2015年上半年举行,重点讨论小型动物。2014年,管理局还将在印度举行一次研讨会,审议多金属结核矿床资源分类问题。

  管理局秘书处并正在采取措施,储存承包者在年度报告中提供的环境数据,以完善管理局目前的中央数据库,并整合所有数据,将其分发给成员国。

  2、关于承包者与管理局之间合同的管理和监督费用

  根据其 2013 年 7 月 25 日的决定(ISBA/19/A/12),大会规定了每年 47,000 美元的间接费用,以反映同管理局订立的合同的管理和监督费用。这是为每项勘探合同支付的费用,缴纳日期应不迟于每年的 3 月 31 日。该决定自2013年7月25日起生效,实施办法是在各项勘探规章所规定的标准合同条款中增加10.5和10.6两个新条款。德国地球科学及自然资源研究所、库克群岛投资公司和巴西海洋资源研究公司提交的申请均适用新条款。

  关于2013 年 7 月 25 日之前签订的勘探合同,大会敦促秘书长尽早与每个承包者进行协商,修订合同以便纳入新的规定。2013年 7 月秘书长致函 14 个承包者,建议根据大会决定修订标准条款。还与以下各方举行了双边磋商:日本深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2014 年 1 月)、英国海底资源有限公司(2014 年 3 月)、德国地球科学及自然资源研究所(2014 年 3 月)、中国大洋协会(2014 年 4月)和韩国(2014 年 5 月)。截至 2014 年 5 月,日本深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比利时G-TEC 海洋矿物资源公司、汤加近海采矿有限公司和德国地球科学及自然资源研究所以书面形式同意修订合同,纳入新的标准条款。

  关于 2013 年 7 月 25 日之前提交的请求核准勘探工作计划的申请,大会要求秘书长在签订合同以前与有关申请者进行协商,以期纳入新的规定。这涉及两类申请,即在 2013 年 7 月 25 日之前已获核准的申请,以及截至该日期已经提交但法律和技术委员会或理事会仍在审议的申请。

  秘书长于 2013 年 7 月 25 日和 26 日致函勘探工作计划已于 2012 年和 2013 年获得批准的五个申请者。日本国家石油天然气金属矿物资源机构、中国大洋协会和韩国政府同意将新标准条款纳入合同。法国海洋所表示,不能接受在合同中加入所提议的新条款。秘书处一直在与马拉瓦研究与勘探公司进行协商,以期确定合同内容,包括新的标准条款第10.5 和 10.6 条,但可能的承包者表示难以接受新条款。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结壳)、英国海底资源有限公司(结核)、印度政府(硫化物)和新加坡海洋矿业有限公司(结核)均在 2013 年 7 月 25 日之前提交了申请。本届理事会已于 2014 年 7 月核准这些申请,秘书长将与每一申请者协商将新的标准条款纳入各自的合同。

  3、关于逐步建立“区域”内活动的监管机制

  管理局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根据《公约》和1994年《协定》建立适当的监管机制,充分保障未来勘探和开采“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使用权,确保有效保护海洋环境。这一监管机制最终将被纳入一部《采矿守则》。该《守则》目前包括分别涉及探查和勘探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的3套规章。这些规章明确规定了申请和批准合同的程序以及与管理局签订合同的标准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所有实体。法律和技术委员会印发的指导建议对这些规章加以补充。

  自2011年起,法技委根据理事会要求,开展多金属结核开发规章制定工作。2014年3月,法技委在内部磋商后启动了利益攸关者调查活动,目的是向管理局成员以及当前和未来利益攸关方征求相关信息,以便制定“区域”内矿物开采监管框架。截至提交日期,管理局已收到来自多个公共和私营部门利益攸关者的40多份调查答复。法技委并在本届会议期间对有关答复进行了审议。

  2011年2月,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就担保个人和实体从事“区域”内活动的国家所负责任和义务提出了咨询意见。在当年第17届会议上,理事会通过决定,请秘书长编写一份报告,说明各担保国通过的与“区域”内活动有关的法律、条例和行政措施,并为此请担保国酌情向秘书处提供相关信息。截至2014年5月30日,包括比利时、中国、库克群岛等在内的19个国家提交了此类信息。此外,管理局还收到南太平洋委员会秘书处代表太平洋岛屿区域提交的文件。

  4、国家管辖外区域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

  2014年4月,管理局代表出席了在纽约举行的“国家管辖外区域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特设工作组”第七次会议。会议期间,管理局代表应会员国请求,就有关法律和科学问题提出意见。5月,秘书处还应邀参加了在金斯敦举行的加勒比共同体国家关于海洋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外生物多样性的区域研讨会。

  2014年3月,管理局秘书处还应邀作为观察员参加了百慕大政府在汉密尔顿举办的纪念《合作保护马尾藻汉密尔顿宣言》签署活动。《宣言》的目标是通过现有国际和区域组织对毗邻或洄游通过马尾藻海域的重要物种实施养护措施。《宣言》确认管理局根据《公约》第145条在管理“区域”内活动方面和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职权。

  5、关于各方对秘书长年度报告的评价

  摩纳哥、尼日利亚、孟加拉国、汤加等强调加强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为发展中国家人员提供更多培训机会。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希管理局增加透明度、改进工作方法,对未来进行战略性思考。斐济认为制定多金属结核开发规章是管理局的优先事项,管理局的工作正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牙买加对管理局支持发展中小岛国的可持续发展表示赞赏。阿根廷、喀麦隆、日本和缅甸支持尽快制定多金属结核开发规章。特多强调应对勘探合同延期制定程序和标准,并要求承包者从经济和技术两方面说明为何需要延期。尼日利亚、喀麦隆等多个国家欢迎尼日尔作为新成员加入《公约》和管理局。肯尼亚呼吁大会尽快根据《公约》第154条对有关“区域”国际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巴西、英国强调定期审查应是系统的和结构性的。德国表示定期审查不应影响管理局对其他重要事项的处理。

  6、中国发言情况

  中国出席管理局第20届会议代表团团长、中国常驻管理局代表董晓军大使代表中国发言。董大使表示,中方对海管局及秘书处所做工作表示满意,期待海管局在秘书长带领下不断取得新的工作进展。关于开发规章,中方认为有关工作应循序渐进,广泛凝聚共识,体现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开发者利益与国际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平衡。关于合同延期,中方主张在承包者积极履行勘探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由于承包者无法控制的原因或由于当时的经济环境没有理由进入开发阶段,理事会应同意这种延长的请求。理事会应充分考虑承包者的合法权利和合理要求,避免对承包者投资国际海底的积极性造成影响。董大使最后强调,海洋与人类发展息息相关。中国代表团愿继续践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积极参与国际海底事务,积极探索与和平利用国际海底资源,妥善保护国际海底环境,为促进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做出更大贡献。

  (二)关于勘探规章修正案的决定

  大会审议了 2014 年 7 月 18 日理事会第 198 次会议暂时通过的《“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修正案,核准了理事会决定附件所载《“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修正案,决定在该规章第21条第6段后加上“如果法律和技术委员会确定核可某一工作计划不会导致某个缔约国或该缔约国担保的实体垄断“区域”内有关多金属结核的活动,也不会阻止其他缔约国在‘区域’内开展有关多金属结核的活动,则委员会可建议核可该工作计划。”

  大会审议了 2014 年 7 月 18 日理事会第 198 次会议暂时通过的《“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修正案,核准了理事会决定附件所载《“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修正案,决定将硫化物勘探矿区申请缴纳费用问题与多金属结核勘探规章和富钴结壳勘探规章统一起来,一律要求在提交勘探工作计划申请书时全部缴纳,费用为50万美元,并根据具体规定多退少补。

  (三)财政和预算事项

  根据财务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以及考虑到理事会的建议,大会通过了国际海底管理局关于财务和预算事项的决定。决定核可管理局2015-2016年财政期间的预算数额为15,743,143美元,并决定在该财政期间采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决定敦促财务委员会成员履行其职责,尽一切努力出席委员会会议,并请秘书长以尽可能有效的方式安排这些会议。决定还敦促管理局成员按时全额缴付预算摊款;呼吁管理局成员尽快支付未缴纳的管理局往年预算摊款,请秘书长酌情继续努力收缴这些款额;鼓励各成员向管理局捐赠基金和自愿信托基金提供捐助。根据财务委员会的建议,由于中国在联合国的分摊会费比率增高,其在管理局的分摊比例也相应增加,2015年中国对管理局的分摊会费为400,698美元,是仅次于日本、法国、德国和英国的第五大出资国。

  (四)理事会选举

  本届大会选举了17名理事会成员,分别为:A组的意大利和俄罗斯,B组的法国、德国和韩国,C组的澳大利亚和智利,D组的斐济、牙买加和莱索托,E组的喀麦隆、印度尼西亚、加纳、墨西哥、尼日利亚、新加坡和汤加。以上当选国家在理事会的任期为4年,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

  大会还补选来自英国的妮古拉·史密斯为财务委员会委员,以填补英国委员Whomersley先生辞职所产生的空缺。史密斯的任期至2016年12月31日结束。

  二、理事会

  喀麦隆常驻联合国代表兼常驻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Tommo Monthe被选为本届理事会主席。

  (一)审议勘探工作计划申请

  2013年7月,法技委审议了俄罗斯就富钴结壳、印度就硫化物、英国就多金属结核、新加坡就多金属结核提交的勘探矿区申请,但并未予以通过。2014年2月,法技委通过了上述四项勘探矿区申请,并建议理事会予以核准。2013年12月,德国就多金属硫化物、库克群岛就多金属结核、巴西就富钴结壳分别提交勘探矿区申请。法技委虽在2014年2月会议期间审议了该三项申请,但未予通过。法技委最终在2014年7月会议上通过了上述三项申请,并建议理事会核准。理事会核准了以上全部七项勘探矿区申请。

  多个国家在理事会审议过程中发言。尼日利亚表示,有些申请者已有勘探合同,但其表现还有待管理局进行评估。阿根廷、智利认为新加坡海洋矿业有限公司应披露其附属公司信息,因为这些附属公司可能会对勘探任务进行管理。德国表示本国修改了申请书,以解决与印度相关申请存在区域重叠的问题。此类区域重叠问题还可能会发生,建议法技委设法解决。另外,上述获得核准的7项申请的提交国或担保国对法技委和理事会表示感谢,并承诺将忠实履行合同义务。

  (二)关于多金属结核合同延期

  包括中国大洋协会在内的第一批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七个)将于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到期。目前七个承包者均未表示要进入结核开发,很可能都需对勘探合同进行延期。乌干达、南非、特多等主张为合同延期制定严苛的程序和标准,要求承包者对15年勘探合同期间所做的工作进行总结,以便于法技委和理事会审查其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荷兰认为法技委在制定合同延期程序和标准时应具备充分信息,特别是要求承包者根据勘探规章标准条款第11.2条向法技委提交相关地质、环境、矿区面积、矿物质量等信息。

  法国、俄罗斯、印度等合同将到期的承包者强调,合同延期不是重新谈判新合同,不应加重现有合同义务。合同延期也不是结束合同,所以标准条款11.2条所规定的在合同结束后提交相关信息的义务并不适用于合同延期。这些国家还强调,根据勘探规章标准条款3.2条,只要承包者诚意履行了合同义务,由于其不能控制的原因或经济环境条件不允许,承包者申请延期应被同意。中国也进一步阐述了立场,列举了具体投资额等以说明中国是诚意且认真履行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的,重申合同延期不应该另设附加条件。

  会议决定请法技委作为紧急事项并作为其首要任务,按照《规章》附件 4 所载标准条款第 3.2 条,拟定将统一且非歧视性地适用于所有延长勘探合同请求的、关于延长勘探合同申请的程序和标准草案,并在 2015 年届会上提交给理事会。

  (三)关于多金属结核开发规章

  由于首批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的即将到期,尽快制定相应开发规章是管理局面临的重要任务。各方对管理局2014年3月启动的利益攸关者调查问卷活动表示赞赏,认为相关工作有利于促进管理局起草开发规章框架。英国表示应对法技委起草开发规章框架提供迅捷有效的支持。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印度和德国赞赏法技委为起草开发规章所做的准备工作。澳大利亚提议应在未来12个月内举行一次采矿守则研讨会,以便为法技委工作提供更多信息,并希有关议题涉及环境管理事项。荷兰主张在采矿规管框架中加入环境管理计划的内容,并将建立环境管理计划作为今后授予采矿合同的先决条件。

  理事会经审议决定,请法技委继续将制定开采规章作为其优先事项开展工作,并在其 2015年 2 月会议后尽早向管理局所有成员和所有利益攸关方提供开采监管框架草案。

  (四)关于反垄断

  理事会除同意法技委的建议,促请大会通过对《“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修正案,在其中加入硫化物勘探规章和富钴结壳勘探规章中已经存在的反垄断条款外,还对有关反垄断问题进行了讨论。巴西要求法技委主席澄清其报告中关于“出现一种新的商业方式(emerging a new way of doing business)”的说法。法技委主席回复称这是对勘探合同申请中出现的有关做法的一种表述,虽然有关做法符合规则,但可能不会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以及实现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理念。理事会最后决定,请法技委继续进行其关于国家担保“区域”内勘探合同有关问题的工作,尤其注重有效控制检验,以及垄断“区域”内活动问题,同时要特别考虑到滥用支配地位的概念。

  (五)克拉里昂-克利珀顿环境管理计划

  7月15日,法技委就克拉里昂-克利珀顿环境管理计划议题举行了第一次公开会。在理事会上,巴西支持法技委举行公开会,希以后的公开会尽早决定,尽早通知管理局各成员。澳大利亚支持克拉里昂-克利珀顿环境管理计划,希望秘书处按照管理局已有决定继续执行。特多、墨西哥和新西兰主张将环境管理计划在大西洋、印度洋等其他勘探合同区存在的区域进行推广。图瓦卢支持对克拉里昂-克利珀顿环境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议,认为应不断运作对该计划进行补充和调整。理事会最后决定,鼓励秘书处和委员会直至 2015 年及在此之后继续其关于执行克拉里昂-克利珀顿区环境管理计划的工作,并鼓励委员会按照联合国大会在第 68/70 号决议第 51 段中所提的建议,考虑在国际海底区域其他区(特别是目前有勘探合同的区)制定环境管理计划。

  (六)与“区域”内活动有关的国家法律、规章和行政措施

  2011 年 2 月 1 日,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就担保个人和实体从事“区域”内活动的国家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发表了咨询意见。分庭申明,《公约》要求担保国在本国法律系统内通过法律和规章并采取行政措施,以履行两种不同的功能,即确保承包者遵守义务和免除担保国的赔偿责任。此类法律和规章及行政措施虽然不是与管理局缔结合同的前提,但却是担保国遵守尽职调查义务和寻求免除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在 2012 年管理局第十八届会议上,秘书长就担保国及管理局其他成员通过的与“区域”内活动有关的法律、规章和行政措施向理事会提交了报告(ISBA/18/C/8 和 Add.1)。此后,比利时于 2013 年 7 月和 8 月颁布了两项涉及“区域”内海底资源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底土的探矿、勘探和开采的法律。2014 年 7 月 4 日,英国通知管理局表示,其《2014 深海采矿法》于 2014 年 5 月 14 日获得批准,并将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生效。

  澳大利亚建议秘书处审查各国相关立法情况,特别是检查环保方面有关预警原则是否被纳入了立法内容。汤加表示本国正在制定相关立法,希秘书处提供技术支持。荷兰提出勘探矿区申请应附有申请者或其担保国有关立法情况的说明。

  (七)法技委补缺选举

  在 2014 年 7 月 15 日第 193 次会议上,理事会选举胡安 巴勃罗·帕涅戈(阿根廷)、卡洛斯·罗伯托·莱特(巴西)和米歇尔·沃克(牙买加)担任法律和技术委员会成员,填补 Víctor Enrique Marzari(阿根廷)、Kaiser Gonçalves de Souza(巴西)和 Laleta Davis-Mattis(牙买加)辞职后在其剩余任期内留下的空缺。新当选法技委委员的任期至2016年12月31日结束。

  三、法律和技术委员会

  法律和技术委员会在 2014 年 2 月 3 日至 13 日和 7 月 7 日至 16 日举行了两次会议,总共举行了 32 次正式会议。2014年2月4日,委员会选出 Russell Howorth(斐济)为主席,Christian Reichert(德国)为副主席。

  在两次会议期间,委员会共审议并通过了俄罗斯等提交的7份勘探矿区申请,并建议理事会核准。委员会根据《规章》审议了 13 个承包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并就各承包者上一年度活动给出了一般性意见(法技委报告附件一)。委员会认为,大多数报告基本遵循了委员会规定的通用格式,并且依照委员会在前几次评价后提出的建议,总体上侧重于在接受审议的报告年份所开展的工作。委员会注意到,G-TEC 海洋矿物资源公司在 2014 年没有按照在签订合同时达成的谅解提交年度报告,因为在国内立法到位之前,担保国没有批准承包者开始其活动。

  委员会还对合同延期、开发规章制定、反垄断、勘探规章修订、克拉里昂-克利珀顿环境管理计划等议题进行了讨论,并就部分议题向理事会作出建议。委员会还深入讨论了委员任职所产生的利益冲突问题。巴西在理事会上建议秘书处根据有关规章建立处理利益冲突问题的执行机制,而不是完全依赖委员个人独立自觉和自我监督。

  四、财务委员会

  在本届会议期间,财务委员会于 2014 年 7 月 8 日至 10日举行了六次会议。委员会选举奥拉夫·米克勒比斯特(挪威)为主席,邓肯·莱基(乌干达)为副主席。委员会审议了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局 2013 年财务审计报告,认为管理局的财务报表符合管理局财务条例和联合国系统会计准则。

  委员会注意到,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捐赠基金(Endowment Fund)的余额为 3,493,257 美元,包括 46,219 美元的应计利息,计划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合格科学家和技术人员参加海洋科学研究和核准的方案。委员会感谢墨西哥、英国和韩国向该基金捐款。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自愿信托基金(Voluntary Trust Fund)的余额为 237,300 美元。 委员会感谢日本、挪威对该基金的捐款。

  委员会审查了 2015-2016 年期间财政预算,总额为 15,743,143 美元,比上个两年增加9.99%。委员会并建议在 2015-2016 年财政期间授权秘书长调剂使用预算各款次批款,但数额不得超过每个款次批款额的 20%。委员会赞赏地指出,按照去年报告(ISBA/19/C/11)的要求,2015-2016 两年期拟议预算首次列入了收入款项,来源包括成员国捐款、上两年期余额和以间接费和申请费为主的杂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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