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底管理局第19届会议

2013-10-24 23:00

 

 

   国际海底管理局(管理局)第19届会议于201378日至26日在管理局所在地牙买加金斯敦举行会议通过了对《“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修正案;核准了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协会和日本国家石油、天然气和金属公司分别提交的两份富钴结壳勘探矿区申请;通过了有关勘探合同管理和监督费用的决定;补选了法律和技术委员会委员以及财务委员会委员。会议还审议了鹦鹉螺公司关于与企业部成立联营企业的建议,讨论了制定多金属结核开发监管框架等问题。

一、大会

56个管理局成员出席了本届大会(截至本届会前,管理局共有165个成员)。来自东欧组的俄罗斯驻牙买加大使Vladimir Mikhailovich Polenov当选大会主席

(一)秘书长年度报告

报告主要介绍了管理局自第18届会议结束以来的各项工作,并展望了管理局近期面临的工作任务和挑战。

1关于“区域”内勘探和开发现状

截至20134月,管理局共发放了14份勘探合同,覆盖大约100万平方公里的海底。在这些合同中,12份合同涉及多金属结核勘探,2份合同涉及多金属硫化物勘探。2012年管理局第18届会议已核准马拉瓦研究和勘探有限公司(基里巴斯)就多金属结核、法国海洋开发研究所和韩国政府就多金属硫化物等3份勘探矿区申请,但尚未与申请者签订勘探合同。本届会上,管理局续又核准了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协会和日本国家石油、天然气和金属公司分别提出的两份富钴铁锰结壳勘探矿区申请。概而言之,管理局已核准19项勘探矿区申请,已签订14项勘探合同,还有5份合同待签。

根据规定,勘探合同承包者应在每年331日前向管理局提交年度报告,说明当年勘探活动进展情况。截至20134月,所有承包者均按时提交了2012年活动报告。此外,在履行为期15年的勘探合同期间,承包者每5年需向管理局提交材料,协助秘书长共同完成对勘探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联合检查,以敦促承包者能够取得阶段性成果。在检查过程中,承包者应说明下一个五年期的活动方案,包括经订正的预计年度开支附表、对其上一个活动方案的调整计划等。管理局和承包者随后以换文形式将调整的活动方案纳入合同。

现有承包者中,海洋地质作业南方生产协会、海洋金属组织、韩国政府、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协会、日本深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及法国海洋开发研究所的合同于2001年授予,其第二个五年期于2011年结束。德国联邦地球科学及自然资源研究所的合同于2006年授予,其第一个五年期于2011年到期。管理局在201111月至201210月间完成了对上述所有承包者活动方案的定期审查。印度政府的合同于2002年授予,其第二个五年期于2012年结束。目前有关该合同的定期审查还在进行中。

18届会议以来,秘书处收到6份勘探矿区申请。除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协会和日本国家石油、天然气和金属公司的申请已在本届会议获得核准外,俄罗斯联邦政府就富钴结壳、英国海底资源有限公司和新加坡大洋矿产有限公司就多金属结核以及印度政府就多金属硫化物的勘探矿区申请暂未通过法技委审议。有关申请将在法技委20142月会议期间作为优先议题继续审议。第18届会议后,秘书处还收到了在加拿大注册的鹦鹉螺矿业公司提出的关于与企业部谈判组建联合企业以开发克拉里昂-克利珀顿区(CC区)内8个保留区块的建议书。

2关于逐步建立“区域”内活动的监管机制

管理局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根据《公约》和1994年《协定》建立适当的监管机制,充分保障未来勘探和开采“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使用权,确保有效保护海洋环境。这一监管机制最终将被纳入一部《采矿守则》。该《守则》目前包括分别涉及探查和勘探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的3套规章。这些规章明确规定了申请和批准合同的程序以及与管理局签订合同的标准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所有实体。法律和技术委员会印发的指导建议对这些规章加以补充。

理事会在第18届会上审议了秘书长关于拟订“区域”内多金属结核开采监管框架工作计划的报告。根据该工作计划,秘书长组织编写了一份初步研究报告,提出了管理局在今后35年内为执行总体战略计划而需要优先处理的主要组织、财政和研究事项。报告最重要的建议之一是,管理局制定和实施“分步骤”或“分阶段”临时许可证制度。该制度规定在勘探许可证到期前,有兴趣进入开采阶段的承包者应首先申请临时采矿许可证。

第18届会议期间,理事会决定请秘书长每年提交关于各担保国及管理局其他成员通过的与“区域”内活动有关的法律、规章和行政措施的最新研究报告,并要求担保国及管理局其他成员向秘书处提供上述相关信息。截至2013年5月31日,法国、荷兰、日本、阿曼、新西兰和韩国等按要求提交了此类资料或文本。

3承包者与管理局之间合同的管理和监督费用

过去三年“区域”内活动快速增加,妥善管理和监督勘探合同需要更多行政资源。理事会第18届会议决定,请财务委员会向秘书长提交报告,说明为确保不由成员国承担管理局与承包者之间的合同管理和监督费用而可能采取的措施。理事会还决定在第19届会上审议这一问题,以期在该届会议上作为优先事项,通过充分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94年《协定》的措施。财务委员会将在本届会上就管理和监督勘探合同费用问题提出具体建议,提交理事会和大会审议决定。

4关于《公约》第八十二条第4款的执行情况

《公约》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从领海基线量算起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进行开发的国家或各经营者,应缴付一定比例的开发收入,供整个国际社会使用。第八十二条第4款规定由管理局负责“根据公平分享的标准”分配这些收入,“同时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的国家和内陆国的利益和需要”。

2009年2月管理局在英国皇家国际问题研究所举办了一次相关研讨会。2012年11月,管理局又与中国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在北京共同举办了题为“进一步审议《公约》第八十二条执行情况”国际讲习班。上述研讨会和讲习班均讨论了与执行《公约》第八十二条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和技术资源问题,并均出版了相关《技术研究》报告。

5关于自愿信托基金海洋科学研究捐赠基金

自愿信托基金设立于2002年,用来资助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财务委员会委员和法技委委员参加管理局会议。该基金由管理局成员或其他方面的自愿捐款组成。迄今自愿信托基金支付总额已达433,299美元。“区域”内海洋科学研究捐赠基金设立于2006年,旨在促进和鼓励在“区域”内为全人类利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特别是通过培训、技术援助和科学合作方案等方式,支持发展中国家合格的科学家和技术人员参加海洋科学研究方案。截至20134月底,该基金资本为3,387,038美元。

6关于设立海洋采矿博物馆

秘书长在本届会议建议利用管理局总部一楼设立海洋采矿博物馆。秘书长认为,经过与承包者和其他感兴趣的各方进行非正式讨论,承包者可以提供一些建馆的电子设备和物资。秘书处拟在2014年向财务委员会预算听证会提交建馆经费预算,说明建馆的费用、物资来源、博物馆用途以及维护费用等。

7关于各方对秘书长年度报告的评价

各成员国对秘书长报告总体满意。缅甸和印度等赞赏管理局运作良好、富有成效。英国称随着深海采矿商业开发的日益临近,管理局将进入一个充满挑战的新阶段。加拿大、新西兰和澳大利亚欢迎承包者提交年度报告时提高相关环境数据的质量。特多敦促有关国家尽快补交所欠会费,并对大会“上座率”不高表示关注,担心达不到法定人数会使大会决定缺少“合法性”。孟加拉、墨西哥等呼吁沿海国尽快向秘书长提交本国外大陆架信息,以协助管理局早日明确国际海底“区域”界限。喀麦隆、墨西哥主张继续讨论《公约》第八十二条执行问题。日本和挪威认为第八十二条所涉资源开发尚未到来,管理局可优先处理其他紧迫问题。圭亚那、智利、乌干达等支持秘书长关于建立海洋采矿博物馆的建议,认为这有助于普及深海采矿认识和教育,促进相关矿产资源研究。阿根廷、菲律宾、南非等建议管理局于2014启动多金属结核开采守则制定工作。古巴强调由于深海采矿技术所限和对相关环境问题认识不多,管理局应以审慎的态度从缓出台多金属结核开采守则。尼日利亚、汤加和印尼呼吁加强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使各国均有机会分享国际海底矿产资源这一人类共同继承遗产。

 8、中国发言情况

 中国出席管理局第19届会议代表团团长、代表郑清典大使代表中国发言。郑大使高度评价秘书长年度报告,期待管理局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呼吁管理局有关开采规章拟订工作应考虑技术和产业发展现实情况,不能操之过急;强调管理局反垄断工作考虑不同国家的经济制度特点、不同公司制度和商业安排模式的特点等;赞同理事会关于目前企业部独立运作时机尚不成熟的决定,支持秘书长就此进一步开展研究。对于勘探合同监管费用问题,郑大使强调既要考虑缔约国利益,也要有利于管理局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兼顾承包者的利益。

郑大使感谢理事会核准了中国大洋协会提出的富钴结壳矿区申请,重申中国大洋协会有充分的技术、财务和环保能力履行勘探工作计划,中方作为担保国将采取措施确保大洋协会切实履行承诺,并按《公约》、《1994年协定》和《富钴结壳勘探规章》要求开展相关活动。

郑大使最后强调,中国一贯积极支持发展中国家充分参与国际海底事务。续2008年、2009年和2012年向管理局自愿信托基金捐款后,中国今年又向该基金捐款2万美元,以资助发展中国家委员出席管理局法技委和财委会议。中方愿继续在力所能及范围内为管理局工作以及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海底事务作出贡献。

(二)关于《“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修正案的决定

 大会审议了 2013 年 月 22 日理事会第 190 次会议暂时通过的《“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修正案,核准了理事会决定附件所载《“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修正案。

(三)财政和预算事项

根据财务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以及考虑到理事会的建议,大会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关于财务和预算事项的决定。该决定任命毕马威会计事务所为2013-2014独立审计人,敦促管理局成员按时全额缴付预算摊款;呼吁管理局成员尽快支付未缴纳的管理局往年预算摊款,请秘书长酌情继续努力收缴这些款额;鼓励各成员向管理局捐赠基金和自愿信托基金提供捐助

四)财务委员会补选

大会715进行财务委员会补缺选举,陈昶学(中国)、Oliver Guyonvarch(法国)和Vishnu Dutt Sharma(印度)当选为财务委员会成员,他们将完成各自前任的剩余任期截至20161231日)。

大会还决定管理局第20届会议的日期定为2014714日至26日。

二、理事会

 来自德国的Tobias Pierlings被选为本届理事会主席。

 (一)审议勘探工作计划申请

法技委于20132月会上通过了对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和日本国家石油、天然气和金属公司提交的富钴结壳勘探矿区申请,并建议理事会核准。各国对中日两国有关申请均未持异议,理事会协商一致核准了上述两项申请。不少国家对中日两国有关申请获得理事会核准表示祝贺,认为这是继去年管理局通过《富钴结壳规章》后首次就该矿种核准勘探工作计划,具有里程碑意义。

 法技委在7月会议期间审议了俄罗斯、英国、印度和新加坡4份勘探工作计划申请,但未完成对其中任何1份申请的审议。俄罗斯关于富钴结壳的申请最有希望获得通过,但因印度委员对俄方申请所涉数据和两块区域商业价值的计算方法提出正式反对而未获通过。俄罗斯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并响应斐济的提议,要求法技委继续举行会议,完成对其申请的审议。英国、印度和新加坡亦表示如法技委继续开会,则应对全部4份申请一并审议。俄罗斯和斐济的建议最终因留在金斯敦的法技委委员未能达到法定人数(过半数)而作罢。

 理事会最后决定将4份申请的进一步审议作为20142月法律和技术委员会会议的优先审议议题。

 (二)审议鹦鹉螺公司与企业部联营的建议

 鹦鹉螺是在加拿大注册的一家跨国矿业公司。该公司向管理局提出,要与管理局直接从事深海采矿开发的企业部成立联合企业,以共同开发多金属结核保留区内8个保留区块。因深海采矿商业开发迟迟未来,企业部迄今尚未正式成立,其部分职责由管理局秘书处代为行使。根据《公约》及其相关《执行协定》,鹦鹉螺关于与企业部联营的建议有可能引发理事会对企业部独立于秘书处运作问题的讨论。

 斐济在会上提出,鹦鹉螺联营建议未经法技委和财务委员会审议,秘书处亦未提出正式建议,在这种情况下,理事会不宜贸然做出决定。如理事会认为鹦鹉螺建议并不成熟,则下一步可请秘书处研究成立企业部的后果,包括由此对管理局和秘书处产生的费用问题等。然后再请法技委和财务委员会对这项初步研究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意见通知理事会。斐济特别强调,在理事会决定成立企业部之前,管理局应像“以往一样正常运作(business as usual)”。法国、德国、印度、日本、缅甸、菲律宾、韩国、俄罗斯、南非和乌干达等对斐济就企业部成立问题寻求法技委和财务委员会建议的立场表示支持。

 巴西认为鹦鹉螺的建议是一个“诱发”性事件,有可能导致相关事项的急剧变化,因此应对涉及的结构性和概念性问题给予慎重考虑。墨西哥强调如果企业部接受了联营商业伙伴的出资,有可能影响其独立行使职责。喀麦隆和尼日利亚称鹦鹉螺联营建议所涉矿区是供企业部和发展中国家开发的保留区,理事会不能操之过急,否则发展中国家将会感到被剥夺了参与资源开发的正当权利。英国指出鹦鹉螺联营建议涉及8个保留区块,且不包括其已通过与汤加海洋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关联而染指的其他区域,暗示鹦鹉螺有垄断之嫌。中国和瑞士认为鹦鹉螺的建议书会促使理事会考虑企业部将来如何独立于秘书处来运作等问题。

 加拿大和汤加对鹦鹉螺的联营建议持鼓励态度。加拿大称对各方的反应感到困惑,强调鹦鹉螺的联营建议并非现在申请成立联营企业,而只是建议在今后3年就成立联营企业进行磋商。3年结束后,理事会仍有权对此作出最终决定。汤加表示设立保留区是为了发展中国家利益,企业部是管理局创造收益的执行机制。如果长时间对企业部运作问题议而不决,企业部履行其保全作为全人类共同遗产的海底资源的职能将无从谈起。

 经过讨论,理事会并未对鹦鹉螺的联营建议作出正式决定,而是在理事会主席的报告中,“请秘书长酌情请法技委和财务委员会针对与企业部业务有关的问题,特别是所涉法律、技术和财务问题开展研究,同时考虑到《公约》、《1994年协定》和《规章》的规定。”报告还包括“理事会得出以下结论:一、企业部独立运作时机尚不成熟;二、鹦鹉螺与企业部联营的建议书不应再成为一个障碍,妨碍法技委和理事会审议发展中国家和其他符合资格的申请者提出的保留区申请”。

(三)审议《“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修正案

 在2011年会议上,理事会核准了法技委的建议,修订管理局2000年制定的《“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以便与管理局2010年制定的《“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保持一致。法技委20132月审议了《结核规章》修正案,并向理事会提交了ISBA/19/C/WP.1号文件供理事会通过。

 管理局在2012年通过了《“区域”内富钴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该规章第21条有关申请费的规定与对应的《硫化物规章》第21条存在差别。法技委提交的第ISBA/19/C/WP.1号文件中有关申请费用的第19条修正草案并未反映《富钴结壳规章》的相关内容。为此,秘书处建议以《富钴结壳规章》第21条为基础修订《结核规章》第19条,而不是使该条与《硫化物规章》第21条保持一致。理事会经审议同意了秘书处建议,从而将硫化物勘探矿区申请费用由原来的250,000美元提高到500000美元,并根据管理局为处理该申请实际发生的费用多退少补。理事会还决定请法技委提出建议,使《硫化物规章》第21条与《富钴结壳规章》第21条保持一致,以便理事会在第20届会议上进行审议。

 荷兰建议在《结核规章》修正案中加入类似《硫化物规章》第23条第7款有关反垄断的条款。英国、巴西和特多认为对《规章》的修改建议应首先由法技委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荷方建议未经法技委审议,不符合程序原则。加拿大、澳大利亚对《结核规章》修正案提供了更加详细的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条款表示欢迎,并和中国、日本、英国、荷兰一道,支持法技委其他修正草案建议。

 理事会最终协商一致通过了对《结核规章》的修正案,并建议管理局大会核准该修正案。理事会决定并特别强调,对于在《结核规章》修正案生效前提交的请求核准多金属结核工作计划的待审申请,秘书长应在签署勘探合同前同申请者进行协商,以便在合同标准条款中加入必要的修改内容。

(四)关于管理和监督勘探合同费用问题

 根据第18届会议决定,财务委员会就管理和监督勘探合同费用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要求承包者每年在提交年度报告时缴纳47,000美元管理和监督合同费用;敦促秘书长与已经拥有勘探合同的承包者磋商,重新谈判已签订的合同,将缴费条款纳入合同框架。理事会对上述建议进行了激烈讨论。

 巴西、智利、阿根廷、特多、乌干达等从未与管理局签订勘探合同的国家,欢迎财务委员会建议,呼吁理事会尽快通过该建议,以确保勘探合同的管理和监督费用由承包者负担,而不是由管理局成员国分担。英国、法国、中国、俄罗斯等与管理局存在勘探合同的国家对财务委员会的建议持慎重态度。英国表示新费用将无异于使承包者的申请费增加一倍。法国强调只有在合同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更改合同内容。中国强调原则同意承包者支付勘探合同管理和监督费用,但建议将该费用计入承包者的发展成本,将来可从商业开发中回收。俄罗斯和波兰支持中方建议。巴西、阿根廷等表示反对。经过多轮小范围磋商,各方最终同意以中方建议为基础,在决定草案中增加“决定(decides)在符合本决定(decision)的前提下,应将此类支出视为《规章》附件 中的勘探合同标准条款第 10.2(c)节提到的实际和直接勘探支出”条款。

 在审议过程中,墨西哥还建议秘书长每年报告承包者缴纳合同管理和监督费用的执行情况。该建议获得多数国家支持,并被纳入了决定草案。在各方努力下,理事会协商一致通过了对财务委员会相关建议的审议,并决定建议大会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有关勘探合同管理和监督费用的决定》。

 (五)审议法技委主席的报告

 理事会对法技委报告审议的有关内容已在大会和理事会其他审议事项中予以说明,本部分将主要介绍培训项目问题和深海采矿开采监管框架问题。

 承包者提供的培训项目引起了理事会成员的较多讨论。巴西、喀麦隆、中国、库克群岛、肯尼亚、特多和乌干达都认为,相比过去20年只有26个培训机会,目前的培训报告是令人鼓舞的。根据报告,截止2013630日,包括中国在内的三个承包者提供了8个培训机会,吸引了管理局19个不同成员国的45个应征者,目前8个候选人和8个备选者已经得到法技委的推荐。

 喀麦隆呼吁推进一个系统性的培训项目,包括有组织、有计划地挑选候选者,保证培训效果,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库克群岛、肯尼亚和乌干达强调除非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候选者被特殊照顾或给予不同层次的合适的培训,否则他们很难从管理局的培训机会中受益。中国表示选择高质量的培训候选人和建立一个培训后追踪体系很重要,可以保证培训完成后培训者的才能得到充分利用。

 在几十年“搁置”之后,多金属结核的商业开发再次引发关注,加上第一批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将于2016年到期,管理局已开始着手制定“区域”内多金属结核开采的相关规则框架。理事会审议了秘书处的相关说明(ISBA/19/C/5),特别是对其中的“分步骤”或“分阶段”颁发临时采矿许可证制度进行了热烈讨论。中国、法国和英国等表示认同临时许可证制度,认为这一制度将允许承包者“试水”,并给管理局提供了基于数据、信息和分析来决定大规模采矿的可行性及对环境的破坏程度的时间和灵活性。

 (六)审议财务委员会的报告

理事会对财务委员会主席的报告进行了审议,通过了与财务和预算事项有关的决定(ISBA/19/C/16)。该决定建议管理局大会通过有关管理和监督勘探合同费用问题的决定,并将建议的大会决定草案列为了理事会决定的附件。

 (七)法技委补缺选举

理事会在716日补选Victor Enrique Marzari(阿根廷)替代其同胞Mario Javier Oyazabal(已从法技委辞职)担任法技委委员,并完成其剩余任期(从现在至20161231日)。

三、法律和技术委员会

法律和技术委员会在第19届会议期间举行了两次会议。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24日至8日举行;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78日至15日举行。委员会在第一次会议时选出Russell Howorth斐济为主席Christian Reichert德国为副主席。委员会两次会议均超过法定人数(过半数)。

(一)关于审议勘探工作计划申请

在两次会议期间,委员会共审议了6份勘探矿区申请。委员会通过了中国大洋协会和日本国家石油、天然气和金属公司就富钴结壳提交的勘探矿区申请,并作出了请理事会核准的建议。因时间关系,委员会未能完成对俄罗斯联邦政府就富钴结壳、英国海底资源公司和新加坡海洋矿业有限公司就多金属结核以及印度政府就多金属硫化物所提勘探矿区申请的审议。委员会决定将这些申请推迟到下届会议作为优先事项审议。

(二)关于审议承包者年度报告和定期审查

委员会在7月会议期间审议了11份承包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全部11个承包者均及时提交了2012年年度报告。委员会对秘书处建立安全网站,供委员会查询承包者年度报告的做法表示满意,并鼓励该网站登载申请、合同等更多信息和文件。 经审议,委员会认为,尽管承包者2012年提交的所有报告均采用了委员会规定的统一格式,但数据详细程度大不相同,报告质量参差不齐。委员会建议制定一系列重要的“承包者里程碑”,包括就每个活动领域设置适当门槛值,用来衡量进展情况。这些里程碑应列为新申请的工作计划的一部分,以便纳入今后的合同。根据《结核规章》第26条,委员会建议编写一项咨询意见,说明延长合同的相关要求以及延长合同可能对管理局和承包者产生何种影响。委员会还建议所有承包者在年度报告中概述下一年的活动计划。

关于定期审查,委员会认为不同承包者的五年活动方案似乎有不同程度的期望值。应对所有承包者规定最低要求,包括更明确地列明应报告哪些活动的情况。一个有益做法是,除最后五年的活动方案外,还制定一项补充执行计划,详列每个承包者的进度时间表。

(三)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的修正草案

 理事会请委员会修改《结核规章》(2000年通过),使之与《硫化物规章》(2010年通过)相一致。据此,秘书处编写了一份包含修正草案的文件,以使《结核规章》的条文与《硫化物规章》的条文相一致。委员会经过审议,同意《结核规章》修正草案,并已通过建议理事会通过的经修正的《结核规章》(载于ISBA/19/C/WP.1号文件)。

在审议《结核规章》修正草案过程中,委员会还就“区域”内的垄断问题进行了一般性讨论,认为近年来一些新的商业操作模式令人关注。鉴于这一情况,并考虑到使各类规章尽可能一致,委员会认为应将有关反垄断问题作为其今后工作的一个优先事项,特别是可以考虑对多金属结核实施的垄断行为进行考虑。

(四)《“区域”内多金属结核开发规章》

 委员会就上述规章的制订进行了简短讨论,并感谢秘书处编写的《国际海底管理局第11号技术研究报告》。委员会确认了下次会议前需重点研究的领域,包括:关于各种基于许可证和特许权的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关于各类报告机制的研究;关于如何处罚不遵守行为的研究。委员会还要求进一步制定勘探和开发两者之间过渡期的制度。委员会还建议秘书处提交一份利益攸关者调查报告草案,供委员会下次会议审查。

(五)“区域”内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委员会根据第18届会议的决定,在2月会议上继续审议了指导承包者评估勘探“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等海洋矿物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的建议草案。委员会在审议该草案时,既考虑了承包者的意见,也考虑了委员会环境专家小组的意见。经过审议,委员会通过了指导承包者勘探“区域”内海洋矿物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的建议(ISBA/19/LTC/8)。

四、财务委员会

本届财务委员会会议于71012日召开,委员会选举Olav Myklebust(挪威)为主席,Duncan Laki(乌干达)为副主席。本届财委举行了6次会议,主要审议并通过2013-2014年财政期间预算及分摊比额表,审议管理局2011年财务审计报告、管理局捐赠基金和自愿信托基金状况、周转基金状况、为处理勘探工作计划核准申请和有关事项所支付的规费状况预算执行情况、加入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规约后的财政影响以及其他事项,并向理事会和大会提出了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处 版权所有